王守仁:创业板制度创新及创业投资新策略
3、实行保荐人终身制。
创业板企业实行保荐人制度,强化保荐人责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在保荐工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现行制度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行为约束力不够。为此,应学习英国AIM市场的成功经验,实行保荐人终身制,以强化约束保荐人在终身从事保荐工作过程中,始终勤勉尽职,自觉规范行为。
4、建立创业板与创业投资长效互动机制。
创业板在过去一年的运行中,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扩容速度较慢,未能使更多的优质创新型高成长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创业板应加大扩容步伐,力争今后三年内上市企业达到1000家。但就目前证监会受理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而言,远远不能满足这一需求。而创业投资正是担负着为创业板投资和培育优质上市资源的职责,创业板与创业投资二者又处于同一条共存共荣的创业价值链上,因此我们建议要加快建立创业板与创业投资之间的长效互动机制,加强创业板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对创业投资的正确指导,并及时了解创业投资的相关诉求,不断提高创业投资为创业板源源不断输送优质上市资源的效率。
5、加快建立内地创业板和香港创业板之间互动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粤港合作备忘录”,明确要求要加快实行深交所创业板和香港创业板之间的互动,这对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金融资源和建设大中华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众所周知,香港创业板是一个严重缺乏上市资源的市场,但却拥有国际化的优势,而深交所创业板刚刚开设不久,要实现规模发展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在短期内满足国内大批创新型高成长中小企业上市的需求。因此,建议证券监管部门根据“粤港合作备忘录”的要求,按照优势互补原则,积极研究制定深港两地创业板互动发展方案,并创造条件分步实施。第一步,拟在与香港证券监管部门达成合作监管备忘录的基础上,先试行深交所创业板企业在香港创业板转板上市,或申请上市的企业,在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创业板条件的情况下,在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交易;第二步,拟在条件成熟后,再实施香港创业板企业到深交所创业板转板上市。
六、创业投资新策略
创业板成功开设和平稳运行,为创业投资开辟了新的资本市场变现退出通道,许多创投机构由于成功投资培育创业板上市企业并取得丰厚收益,从而使我国创投业获得快速发展。由此,一方面极大地激励着现有创投基金扩大募资规模和新增投资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力地吸引了更多的社会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使我国的创业资本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目前创业投资仍存在诸多无序的混乱现象,包括心态浮躁,盲目扩张,哄抢项目,哄抬价格,甚至有人打着创投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和欺诈活动等。随着创业板不断扩容,监管更加严格,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法规日臻完善,创业投资在面临大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业界内外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为此,我国创投界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投资理念,调整投资策略,继续推进创业投资市场秩序更加健全和规范。
1、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过去的一年里,创业板推进了创业资本的良性循环和投资价值链的完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19日,在创业板发审通过的152家企业中,有创投背景企业107家,占比70.03%,其中有深圳创投背景的50家,占32.89%,涉及投资机构59家。另外,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130家企业中,有创投背景的企业87家,占比66.92%,其中,有深圳创投背景的45家,占比34.62%,涉及创投机构48家。按照2010年9月30日收盘价计算,各类创投机构所持创业板企业股份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达11.36倍(纸上财富)。这些创投机构成功投资的宝贵经验应认真总结,加以升华,广为宣传,以昭示传承。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创业板发审被否的37家企业中,有创投背景的达22家,占59.46%,涉及创投机构58家。这也就是说,在创业板发行审核企业中,有创投背景而被否企业占到有创投背景的109家过会企业的五分之一。这充分证明,创业投资在成功投资的背后,仍然存在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失败风险,更应认真总结,深刻反省,以予警示。
2、创新投资理念。
面对创业投资市场大发展和竞争加剧的新形势,创业投资机构应不断创新投资理念,培育先进的现代的创投文化。首先,在创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时,务必要认真探索创业投资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以理性的思维,审慎募集管理资金和评选投资项目,切不可存有浮躁心态,超越自身管理、项目投资和风险承受等能力而盲目扩大资金管理规模,草率投资项目;其次,要在提供增值服务上下硬功夫。创业投资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增值服务能力,而要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就必须注重积累实战经验,并学习和掌握广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能,建立和驾驭广泛的社会资源网络,真正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团队建设及内部治理等全方位增值服务;第三、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创业价值链。要成功投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有效整合创业企业、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证券交易所、政府以及同行的相关资源,以宽广的襟怀和更加开放的心态,与他们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做到合作各方互利共赢,不可盲目自信,孤芳自赏;第四,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创投机构内部的凝聚力和对外的协同力,强化职工团队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团队的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3、继续创新投资运作机制。
首先,创业投资无论采取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要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投资运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选评项目标准和投资决策程序,不断优化投资组合,以大数定律规避各类风险,根据所投企业的行业特点及成长阶段特征,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发现和挖掘企业价值,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其次,要加快完善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尽可能聘请具有丰富投资经验而又善于提出决策真知灼见的专业人士担任投资顾问或独立董事,以增强投资决策的民主性,提高投资决策效率;第三,创投基金负责人在主要负责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最终决策的同时,务必要牢记自己是第一投资经理,要勤于深入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不可脱离实际,主观行事。
4、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建立互动长效机制。
一是创业投资高管和投资经理要系统认真学习和掌握创业板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深入研究创业板发行审核通过及被否企业的典型案例,从中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主动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创业板最新动态,正确预测创业板发展趋势,并客观地反映自己的诉求,及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三是积极地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和相关研讨会,进一步强化创业板规范监管理念,将学习借鉴与创新实践相结合,树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新思维,从全局上把握资本市场与创业投资之间的内在联系。
5、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随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纵深发展,创业投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和法治化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家发改委牵头并聘请国家14个部委司局级领导及各省市自治区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专家顾问,以全国创投备案管理企业为基础,已正式成立全国统一的创投行业组织,即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该专委会的基本宗旨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创业投资行规行约,强化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以推进创业投资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各创投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规行约,自觉规范自律创投机构及其团队的行为,坚决杜绝同业恶性竞争,发挥团结协助精神,共同为创业板输送更多更好的优质上市资源,使创业板市场优化配置创投资源的功能发挥最大效用。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守仁)
本文为投资界原创,作者:王守仁,原文:https://people.pedaily.cn/u/159/20101027199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