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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铮:风投过程中需重视未封顶优先清算权

在中国风投通常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很多层面会存在问题,当然企业家做这些事情也有些风险,特别风投非常熟悉条款,可能已经投资了两三次,但企业家可能没有相关的经验,所以这里有很多陷阱。
2012-06-13 16:41 · 投资界     
   

  我的祖父就毕业于北大,还有几个叔伯父也是北大的毕业生,我是家中唯一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我会告诉我母亲说今天有机会在北大参加会议,并且进行发言。

  今天我想讨论的是硅谷的风投模式影响了本国的风投市场,可以说硅谷的风投有着独特的特性,也促进了全球的增长,在中国也是如此,硅谷风投的特性已经波及到了中国,它在历史的某个阶段影响到了中国,当时硅谷也处于特别的时代,操作已经成为了市场的规范,转移出硅谷的规则比硅谷本身的规则更为严苛。

  今天主要讨论的角度是创业家如何进行募资,得到用户关注,帮助他们建立起初期公司,如何获得资金,在中国风投通常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很多层面会存在问题,当然企业家做这些事情也有些风险,特别风投非常熟悉条款,可能已经投资了两三次,但企业家可能没有相关的经验,所以这里有很多陷阱。

  优先清算权,多数公司,特别是互联网的公司风投家需要离岸的结构,从离岸结构来讲风投家需要有共同的股权,这样才能进行交易,这时候就有优先清算权的问题,风投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把钱拿回去,他们想让他们的钱比较安全,比如投了300万美元到一个公司,公司一开始价值1000万美元,有时候可能会想把300万美元拿回去,如果这个钱最后使公司卖了2000万美元,剩下的1700万美元其他股东都要平分。硅谷有未封顶的优先清算权,我可以先把钱拿回来,还可以继续跟你们分享股份,通常企业家们可以同意这一点,有时候风投家说我不想先把钱拿回来,想和我的企业家肩并肩的作战,这样可以公平的分享成果,风投家有优先清算权或者不要优先清算权,在中国通常的情况是什么样,中国可能没有封顶的优先清算权,有时候进行交易,企业家发现清算权最后成为了风投家的收益。

  为什么未封顶的优先清算权很重要,即使是公司进行了并购,还是有优先清算权的问题,有时候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的权利和地位是不平等的,中国很喜欢IPO,很喜欢上市,可能这个会进行改变,因为这对于中国公司来讲不是有利的地位,公司越来越意识到融资可以有不同方式,跟五年前不一样了,真正的融资方式就是通过自己的融资来进行。

  反稀释保护权,如果我是一个风投家,我买了300万的股份,不想要的情况是什么样,未来还有一些投资者以更便宜的方式入股,这样的话我的股份就稀释了,所以要反稀释的保护权。在硅谷这个情况比较普遍,我们有一个有权重的股份,就是进行反稀释。

  中国在过去十年中我不知道有没有这么多的融资情况,这个条款一直存在,风险也是存在的,特别是电子商业的公司有很多估价,增长很快,比如我们跟一个公司进行合作,它第一轮的融资可能是3亿美元,18个月之后估价就变成了50亿美元,这样的增长可能不是可持续的,但我们可以继续看它是不是可持续,他们的IPO估价甚至高于50亿美元,这样的话我们就要进行反稀释的保护。

  另外一个条款是拖带权,意思是风投者或者风投者集团在一定时间之后允许销售这些公司,所有其他股东也必须参与到交易之中,这个也是有风险的,通常来讲我们是在IPO上市的市场上,大家可能没有看到拖带权的效果是什么,在IPO的资本市场上中国的公司有时候需要把钱还给投资者,这里有清算权的问题,这些权利给风投者一些机会找到买家,我们这些融资最后给风投家权利,能把我拖带入其中,当然也有其他方法进行谈判和声讨拖带权的问题,比如说公司经营不是很好的时候也是有问题的,或者是估价没有估到想要标准的时候也是有问题的,比如还是3亿美元最初的估价,后来进行的估价是10亿美元,可能最后只卖了5亿美元,之后风投家会把原来的3亿美元拿走,只剩下2亿美元,还要和其他股东分享这2亿美元。

  我在伯克利学到的知识告诉我的确是这样,这不是很好的生意,所以创始人最后没有得到什么,原来他们非常多的努力也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回报,拖带权保护了风投者的利益,但企业家非常不利,另外一些条款是保护性的,比较普遍,投资者会说我想受到保护,有的时候你不能反驳他们,比如说有这样的交易或者并购,我们可能想要一些发言权,有的时候这些权利可能对新兴公司或者企业家来讲非常不利,其中有一个例子是证券公司,他们拥有公司的股份,另外一个例子是我们可能会签署一些谅解备忘录,里面会有保护条例,有时候这些条款没有什么害处,这样的条款有时候会对未来融资不利,比如我还想进行扩张和融资,如果进行调整我要修改公司的章程,同时我也应该加强它的安全性,需要我们有一系列相关的人进行批准,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阻止以后的融资,有些人不愿意募资不愿意从大的投资人那儿募资,我们可以通过保护性的措施阻止特定的融资。

  有时候在中国也面临相同的境地,比如说投资30亿,我们希望可以把它增值,但这对于企业家可能会造成风险,条款都是特定时间下的特定产物,它从美国引进到中国,可能需要因地制宜的过程,现在互联网不断发展,风险还没有完全体现出风险度,随着背景的变化风险度会提高。

  注:英国欧华律所合伙人刘忠铮在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上的发言,实录选自腾讯科技。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ople.pedaily.cn/201206/20120613328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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