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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融“十二五”规划 五方面促进私募股权发展

2012-09-19 17:07 · 清科研究中心  林婉婷   
   
聚焦此次《规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金融业将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机制形成、外汇管理、资本市场建设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从VC/PE行业的角度来看,同样将有以下五大方面利好。

  9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公开发布。此次《规划》的出台,提出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从完善金融调控、优化组织体系、建设金融市场、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基础设施等七个方面, 明确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重点任务。

  聚焦此次《规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金融业将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机制形成、外汇管理、资本市场建设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从VC/PE行业的角度来看,同样将有以下五大方面利好:

  一、推进证券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逐渐壮大机构投资人队伍

  金融业“十二五”规划指出,未来政府将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机构,壮大多元化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断扩大资产管理业务,适时研究推动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研究放宽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继续推动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作为我国金融业务创新的排头兵,证券公司继2007年破冰直投业务后,在 “十二五”的开局之年迎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2011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允许证券公司直投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截至2012年9月,已有11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18支。同时,我国现阶段已有券商直投机构38家,据测算未来券商直投仍有近400.00亿可投资金有待流入市场,对股权投资的推动作用不容小视。除政府鼓励传统券商开展业务创新之外,2012年6月证监会宣布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拟拓宽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资产,这意味着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将从传统的二级市场投资向股权投资业务扩张。此外,金融业“十二五”规划也进一步指出了研究推动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指日可待。

  随着金融“十二五”规划的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公募基金、期货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试水”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将呈现加速迹象。传统金融机构拥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广泛的业务网点以及良好的项目储备,在政策允许下,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能够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并为提高自身业绩增长积蓄力量。在“十二五”期间,转型过程中的团队建设、资产合理配置等将成为这些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逐渐向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迈进的道路上,传统金融机构需要组建自身投资团队,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激励机制,同时协调传统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吸引更多手握中长线资金的大型机构投资人加盟。

  二、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  逐步扩大保险投资范围

  金融“十二五”规划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稳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投资渠道,依规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

  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较长,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可平滑保险投资收益率波动,降低整体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目前另类投资的比例在2.0%-5.0%, 在金融“十二五“规划的推动下,未来该比例将提高。随着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出台(下称《办法》),我国险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首度开闸,根据《办法》,目前保险可从事直接投资,也可做LP间接参与投资。“十二五”之初,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等机构相继获得了私募股权投资(PE)的投资牌照,参与股权投资更加便捷。2012年7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在股权投资方面,《通知》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 降低投资门槛、扩大直接投资企业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在不动产投资方面,《通知》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

  总体来看, 在“十二五”初期,保险公司在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方面受到的监管限制在大幅放松,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自主权。然而在保险作为LP筛选管理机构方面的政策标准依旧较高,如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目前符合标准的机构并不多见。由于保险资金的可投资本量较大,随着保险进一步试水股权投资,在“十二五”期间政策层面必将逐渐放宽对保险资金的限制。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此次《规划》中明确量化指标,计划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 15%以上。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提升直接融资在企业资金来源中的占比。有数据显示,“十五”时期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年平均为5.03%,“十一五”时期年平均比重上升至11.08%。“十二五”时期,若要使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进一步显著提高,对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等方面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另外,此次《规划》提出要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加大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场外市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微企业,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能够有效填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空缺,对于具有创新技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同时有力帮助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科技及模式创新,并对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居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的贡献。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将促进企业上市融资活动规范发展

  《规划》指出,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支持创新型经济发展;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十二五”期间,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国际板构成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将在《规划》的指导下获得较快发展。目前,IPO排队上市企业已超过700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建设将有助于纾解日益拥堵的上市通道,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多元化途径;新三板试点扩大和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将为更多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而民间投资也将因此获得较为便利的退出机制和股权转让渠道。

  除要求着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外,《规划》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方面明确提出要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以及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一方面退市机制的健全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将在资本市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升上市企业的质量,另一方面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将抑制新股发行的诸多问题,如高市盈率、高股价、高超募、高管辞职、业绩下滑、PE腐败等,为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有望实现双赢

  《规划》明确表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此项规定,可视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信号,且“十二五”期间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将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

  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将有利于改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将有助于此类小型金融机构拓宽再融资渠道,推动其自身的改革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将增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服务领域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将有效疏通民间投资渠道,并提升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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